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2022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當你的企業正在申請和已經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那么你可以了解下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
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一、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內容(一)明確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優惠的期間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因此高新技術企業也是按年享受稅收優惠。而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注明的發證時間是具體日期,不一定是一個完整納稅年度,且有效期為3年。這就導致了企業享受優惠期間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的有效期不完全一致。為此,公告明確,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例如,A企業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注明的發證時間為2016年11月25日,A企業可自2016年度1月1日起連續3年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年度為2016、2017和2018年。
按照上述原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發放當年已開始享受稅收優惠,則在期滿當年應停止享受稅收優惠。但鑒于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仍有可能處于有效期內,且繼續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可能性非常大,為保障高新技術企業的利益,實現優惠政策的無縫銜接,公告明確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內,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可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則應按規定補繳稅款。如,A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在2019年4月20日到期,在2019年季度預繳時企業仍可按高新技術企業15%稅率預繳。如果A企業在2019年年底前重新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其2019年度可繼續享受稅收優惠。如未重新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則應按25%的稅率補繳少繳的稅款。
(二)明確稅務機關日常管理的范圍、程序和追繳期限
在《認定辦法》第十六條基礎上,公告進一步明確了稅務機關的后續管理,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明確后續管理范圍
《認定辦法》出臺以后,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對高新技術企業在享受優惠期間是否需要符合認定條件存在較大的爭議。經與財政部、科技部溝通,《認定辦法》第十六條中所稱“認定條件”是較為寬泛的概念,既包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的條件,也包括享受稅收優惠期間的條件。因此,公告將稅務機關后續管理的范圍明確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和享受優惠期間,統一了管理范圍,明確了工作職責。
二)是調整后續管理程序
此前,按照203號文件的規定,稅務部門發現高新技術企業不符合優惠條件的,可以追繳高新技術企業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但不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按照《認定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告對203號文件的后續管理程序進行了調整,即,稅務機關如發現高新技術企業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通知稅務機關追繳稅款。
三)是明確追繳期限
為統一執行口徑,公告將《認定辦法》第十六條中的追繳期限“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明確為“證書有效期內自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避免因為理解偏差導致擴大追繳期限,切實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三)明確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備案要求
《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出臺后,認定條件、監督管理要求等均發生了變化,有必要對享受優惠的備案資料和留存備查資料進行適當調整。公告對此進行了明確。在留存備查資料中,涉及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所屬領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及對應收入、職工和科技人員、研發費用比例等相關指標時,需留存享受優惠年度的資料備查。
(四)明確執行時間和銜接問題
一是考慮到本公告加強了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管理,按照不溯及既往原則,明確本公告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二是《認定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但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仍在有效期內。在一段時間內,按不同認定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還將同時存在,但認定條件、監督管理要求等并不一致。為公平、合理起見,公告明確了“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處理原則,以妥善解決新舊銜接問題。即按照《認定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本公告規定執行,按國科發火〔2008〕172號文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仍按照203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三是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間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號)廢止。
二、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享受這項優惠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處于“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依照過渡期適用稅率并適用減半征稅至期滿,或者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二)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可以選擇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稅,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三)居民企業享受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公共基礎設施二免三年半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三免三減半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或減半征收的,只能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
(四)不能與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疊加享受,但可以選擇放棄享受15%稅率的優惠(保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選擇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計所得額征收優惠。
例1:A公司是高新技術企業,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50萬元,該企業同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如果A公司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15%的稅率,應納企業所得稅(50×15%)=7.5萬元,但如果選擇適用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按照2019年的新政策,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20%,稅負為5%,那么該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為50×25%×20%=2.5萬元。很顯然,A公司選擇適用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更少。
(五)高新技術企業查補稅款可以適用15%稅率,但是如果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企業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規定條件的,會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六)高新企業取得境外所得可以享受15%稅率優惠。
例2:某高新技術企業2017年在境外某國的分公司實現稅前所得1000萬元,并已在該國繳納100萬元的所得稅。在2017年度的匯算清繳中,這家境外分公司的所得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呢?
該企業境內、境外所得都是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在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假設這筆境外所得不需要作納稅調整,那么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15%=150(萬元),可以抵免境外已經繳納的100萬元,應當補稅150-100=50(萬元)。
三、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減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例3:B高新技術企業2017年納稅調整后所得2000萬元,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700萬元,假定沒有其他調整事項。計算B企業2017年應納企業所得稅。
(2000-700)×15%+(700-500)×50%×25%=220(萬元)
四、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根據《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享受這項優惠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不能混淆具備資格年度與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有效期所屬年度
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有效期所屬年度,確定其具備資格的年度。
例4:C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發證日期是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是2018.9.17-2021.9.17,請問該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有效期是幾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年度是哪幾年?
解: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有效期是三年:2018.9-2021.9,企業從2018年9月認定通過就開始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到2021年9月資格期滿,在通過重新認定前,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2021年底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而具備資格年度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有效期所屬年度確定,一共是四個年度: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
(二)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年虧損結轉彌補年限
例5:一家企業,2018年具備資格,2013年虧損300萬元,2014年虧損200萬元,2015年虧損100萬元,2016年所得為0,2017年所得200萬元,2018年所得50萬元。
按照規定,無論該企業在2013年至2017年期間是否具備資格,2013年虧損300萬元,用2017年所得200萬元、2018年所得50萬元彌補后,如果2019年至2023年有所得仍可繼續彌補;2014年企業虧損200萬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4年所得彌補;2015年企業虧損100萬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5年所得彌補。
例6:接上例,該企業2019年起不具備資格,2019年虧損100萬元。其之前2013年至2015年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最長結轉年限為10年并不受影響。如果該企業在2024年之前任一年度重新具備資格,按照規定,2019年虧損100萬元準予向以后10年結轉彌補,即準予依次用2020年至2029年所得彌補。如果到2024年還不具備資格,按照規定,2019年虧損100萬元只準予向以后5年結轉彌補,即依次用2020年至2024年所得彌補,尚未彌補完的虧損,不允許用2025年至2029年所得彌補。
五、研發費加計扣除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例7:D企業在2017年1月通過研發形成無形資產,計稅基礎為100萬元,攤銷年限為10年。計算2018年可稅前攤銷的金額是多少?
2018年D企業可稅前攤銷10萬×1.75=17.5萬元。
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根據《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那么對于設備、器具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以及房屋和建筑物是否能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呢?分類歸納如下: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固定資產:
(一)設備、器具單價不超過500萬元,可一次性扣除。
(二)設備、器具單價超過500萬元:
1.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以下簡稱六大行業、四個領域)
2.其他行業:如專門用于研發,可采用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于不是專門用于研發的固定資產,不能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三)房屋建筑物,如果是六大行業、四個領域的新購進的房屋建筑物,不論是否超過500萬,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其他的房屋建筑物不能夠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注:本文所稱加速折舊政策包括加速折舊方法(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縮短折舊年限和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簡稱一次性扣除)三種。
七、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根據《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該文件還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獲得股權獎勵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
除了上述六項優惠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還是一個難得的國家級的資質認證,更加容易得到社會和政府的認可,有利于企業的外部市場的開拓,提高企業品牌影響力。此外,地方政府也可能會有相應的獎勵和出臺地方稅種優惠政策。比如2019年1月9日,青島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下發了《關于貫徹執行省政府<關于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的通知>的通知》(青財稅〔2019〕1號)規定,2019年1月1日以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按現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的50%計算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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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哪些稅收優惠(2022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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